近期,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两则商标异议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华为公司对永康市鸿蒙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的“鸿蒙态”商标及苏州通泰易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鸿蒙界”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局审查认为,“鸿蒙态”商标与华为公司的“鸿蒙”指定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鸿蒙界”商标与华为公司的“华为鸿蒙”商标在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商标局裁定,对“鸿蒙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对“鸿蒙界”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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