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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司注销未及时清算 作为小股东有风险吗?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09-28

开发区龙先生咨询: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出资50万元,占百分之五股份。几年前,公司因未及时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我一直敦促大股东赵某及时清算并办理扬州公司注销手续,但赵某一直以比较忙推脱,导致公司办公物品及生产设备被个别债权人哄抢,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等均已灭失。最近,公司一位债权人给我打电话,声称公司共欠他300万元,现计划起诉公司,让我先还上30万元,其余他再找赵某还,否则他会连同我一起起诉。我想了解的是,这位债权人有理由找我还公司的债务吗?


法律帮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龙先生和赵某应当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因未及时履行职责,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此时,如果债权人起诉公司,并主张龙先生和赵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极有可能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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