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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在诉讼或劳动仲裁期间公司是否应继续支付社保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06-0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继续保持劳资关系。劳动者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再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明示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劳动合同不再能够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或者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

  因此,只要法院不判定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支付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份额。

  通常在审判中会进行法院诉讼,询问劳动者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明确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法院裁定劳动合同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时,可以确定双方办理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

  离职后,公司扣除代缴社保和工资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障转移手续。由于社保转移了是单位的责任,因此单位应缴纳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份额,单位不应将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额度转嫁给个人。同时,该单位还需要尽快办理退工。

  至于为什么不能传递给个人,原因很简单,单位工资的一部分是在“社会统筹”部分中输入社会保障基金,而不是直接输入您的个人账户,这种行为属于单位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小编建议企业: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同时应将劳动者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分发给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因此除能够确定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散时间外,还可以确定办理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审判时间过长而产生大量社会保障费由谁承担的新纠纷。

  小编建议劳动者:

  劳动者遇到聘用单位消极或不采取行动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根据未能出具证明或者未送达的有关资料数量,处以每人五百元的罚款(数额略有不同,详情见各地职工权益保障条款),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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