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大牌档”三个字,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什么?
2022年5月19日下午,“大牌档”商标侵权案再次在合肥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原告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惠公司)与被告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给出不同答案。
作为南京大牌档的实际经营者,原告大惠公司认为,“大牌档”与南京大牌档存在强关联关系,消费者看见“大牌档”自然会联想到“南京大牌档”。
被告认为,提及“大牌档”,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领有牌照的路边餐饮店,而非“南京大牌档”。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大惠公司认为,“大牌档”是其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得使用,因此先后起诉了两家“大牌档”的经营者,索赔500万元。被告认为“大牌档”是通用语,不应被注册为商标,故使用“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巢州大牌档负责人傅志国透露,已经于2022年5月5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撤销“大牌档”商标的申请,国家商标局已经于5月10日正式受理。因此,安徽省溪味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溪味坊公司)于5月16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5月19日当天辩论结束,审判长没有宣布下次开庭时间。
“大牌档”与“南京大牌档”
存在强关联关系吗?
5月19日下午14时许,庭审开始,双方就“大牌档”是否具有显著性及其与南京大牌档是否具备强关联关系等问题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大牌档”商标具备显著性,其理由包括《新华字典》和《辞海》等工具书上没有“大牌档”词条。
本案被告分别为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的各个门店及其母公司安徽省溪味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溪味坊公司)。
溪味坊公司举证,根据《简明香港方言词典》第37页记载,大牌档是指闹市路边摆设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摊(香港地方特色之一)。《语言文字规范书册》第204页记载,大排档是指设在路边或广场上的成列的售货摊点(多为餐饮摊点)。原称大牌档,由于牌与排同音,遂写作大排档。
傅志国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辩论“大牌档”与南京大牌档是否具备强关联关系时,被告代理人发问:“如果你去见朋友,朋友说一起去大牌档吃饭,你认为是去楼下街边的大牌档?还是去原告的南京大牌档?”
原告代理人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在其提供给法庭的证据目录中,原告大惠公司认为,原告及原告经营的“南京大牌档/大牌档”餐饮品牌与涉案商标“大牌档”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
傅志国称,溪味坊公司已经于2022年5月5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撤销“大牌档”商标的申请,国家商标局已经于5月10日正式受理。因此,溪味坊公司于5月16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南京大牌档”
为何能注册成为商标?
溪味坊公司申请撤销通用名称商标和申请无效宣告商标包括:3008805(42类,大牌档);10887721(43类,大牌檔);15106696(43类,南京大牌档);17276085(43类,留住老味道)。
注册号3008805,商标流程状态截图
注册号3008805,商标流程状态截图
针对以上商标,溪味坊公司的申请依据包括“大牌档”为通用语。
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南京大惠公司于2003年1月成功注册“大牌档”商标(注册号3008805),于2013年8月21日成功注册“大牌檔”商标(注册号10887721),于2016年6月28日成功注册“南京大牌档”(注册号15106696),于2017年4月21日成功注册“南京大牌檔”(注册号19329951)。
注册号10887721,商标流程状态截图
注册号10887721,商标流程状态截图
这已经不是“大牌档”、“南京大牌档”等商标第一次被申请撤销通用名称商标或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目录显示,其中3008805号(国际分类42,大牌档)和10887721号(国际分类43,大牌檔)商标均曾被申请无效,记者未能获取其无效宣告决定书。15106696号(43类南京大牌档)商标曾被驳回,但南京大惠公司申请复审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为何成功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021年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6份关于“南京大牌档”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南京大惠公司)已将南京大牌档文字作为商标经其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与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已产生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溪味坊公司代理人汤锋律师认为,主管部门所说的“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过于笼统。更为重要的是,按照这个逻辑,今后地名商标先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然后就建立了对应关系,从而成功注册。
大惠公司方面并未回应澎湃新闻记者的采访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通用语能注册商标吗?《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大牌档”是通用语吗?是否为通用语需要专业工具书来界定。根据《广州话词典》、《广州方言词典》、《广州方言民俗图典》、《香港普通话对照词典》和《语言文字规范手册》等公开出版发行工具书的注解,“大牌档”是领有执照在街边摆卖食品或杂货的小摊。
5月23日,商标局通过互动平台“商标评审业务咨询”答复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一位暨南大学语言学教授认为,“大牌档”或“大排档”最初是香港的餐饮行业用语,后传入两广和内地,逐渐成为行业通语。
该教授说:“因为内地对大牌档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南京大惠公司刚注册商标时, 商标局在审核时由于对该词认识不清而予以批准也是情有可原的。按目前的情况看,南京大牌档是个弱商标,申请注销其有效性也是有可能成功的。”
原告曾起诉
另外两家大排(牌)档胜诉
在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原告大惠公司列举了多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xx大牌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书,其中包括“夫子庙大牌档”、“桂渔大牌档”、“南宋小牌档”和“津门口大牌档”等。
这些商标均由南京大惠公司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南京大惠公司)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
原告没有列举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异议的裁定书。2021年9月,在《关于第3710472号“淝大牌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南京大惠公司的理由包括:本案尤其考虑到“大牌檔”作为商标制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淝”显著性更强,故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天眼查App显示,2022年3月,南京大惠公司对自然人林某申请的“欢喜大牌档”商标、湖南某餐饮公司申请的“朵爷大牌档”提出异议,但异议失败,两商标已被准许注册。
司法风险信息显示,南京大惠公司的法律纠纷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其曾起诉芜湖市镜湖区孙大大排挡(简称孙大大排档)、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大牌档小吃部,分别获赔18万元、8万元。
开庭信息显示,大牌档商标侵权案蔓延至大牌档的发源地粤语区。南京大惠公司还起诉广州市金湘悦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强富美食店、海盐县武原笑猫咪餐厅等公司,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在起诉芜湖市镜湖区孙大大排挡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经过一审判决,二审改判的结果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5520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等。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一审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大牌档”相关商标侵权诉求,而是认定被告构成侵害第5520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是对小篆体“食”字在部分细节上的变更。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南京大惠公司所举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以及考虑到南京市与芜湖市的地理距离、居民饮食习俗等因素,现不足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徽高院二审时认为,被告店面正门上悬挂的黑底烫金“大牌檔”牌匾、店内悬挂的长筒灯笼以及在灯笼上标有菜名、店内摆放的木制方桌和长条木凳、店员服饰以及营造的空间氛围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与“南京大牌档”高度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店铺与“南京大牌档”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所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胜诉后,孙大大排档倒闭。
在案号为(2020)苏08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中,南京大惠公司起诉了被告经营的“汕头大牌檔”,在菜单、餐具等经营用品上,使用了“大牌档”或“大牌檔”标识,法院认定侵犯了南京大惠公司第3008805号、第10887721号商标(分别为“大牌档”、“大牌檔”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认为,其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意图,原告所注册的“大牌档”商标本身就缺乏显著性。一般认为“大牌档”这一词语来自香港,源自政府发给经营者饮食位的一种牌照,因该牌照较普通牌照大,且悬挂在显眼处,故称此类摊位为“大牌档”,又称“大排档”。大牌档这名称传入内地后,一般写作“大排档”,多用来指代饮食摊点,系某一类饮食经营方式的代称,被告使用“汕头大牌档”字号,仅是对小吃部饮食经营方式介绍。
2021年3月19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支持被告的诉求。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原告系以装修风格和独特的经营模式相结合,营造特有的餐饮环境,但是本案中被告的餐饮经营模式及菜品类型与原告并不完全相同,故对原告仅以被告装修中存在与其装修风格部分相同元素为由,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限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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