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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注销未清算,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案例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08-08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

案情简介:


阎惠敏、阎惠平系淄博仁达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股东。2007年7月16日,淄博仁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欠假日旅行社12310元,经多次催讨,均未给付。2008年12月29日,淄博仁达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清算报告,报告称企业的所有债务都已经清偿,公司的股东阎惠敏、阎惠平同时还承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凭借该清算报告公司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假日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阎惠敏、阎惠平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淄博仁达旅行社应支付该笔欠款。淄博仁达旅行社现已注销登记,但由于该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二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并清偿公司欠原告的债务,且出具了内容不真实的清算报告,使公司登记机关为淄博仁达旅行社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同时,二被告也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对公司所欠的12310元旅游团款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阎惠敏、阎惠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假日旅行社支付欠款12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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