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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社保代理对象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05-13

    (一)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当地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流动就业人员;

    ()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当地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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