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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晚安家居实业“晚安猪猪”商标异议一案成功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2-07-20

2020年,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司代理的第48390680号“晚安猪猪”商标异议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被异议商标不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

01

案情简介

异议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创建于1986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中高档床垫、床上用品、沙发、软床、布艺床、实木床、实木套房等系列产品于一体的大型家居企业。弹簧床垫、床上用品双双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成为目前中国家居类企业中唯一拥有两个“驰名商标”的知名企业。

异议人对于被异议人温州市某百货店申请注册的第27类第48390680号“晚安猪猪”商标提出异议,并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5000号“晚安”、第8622091号“晚安”等多个商标。

02

案情分析

根据一番查证与分析,我司代理人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进行陈述请求:

1.异议人即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是享誉中国家居行业有名的企业,其申请注册的“晚安”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及广告宣传被公众熟知,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商标在2008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在2012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685000号“晚安GOODNIGHT及图”和第1930612号“晚安GOODNIGHT”2个驰名商标的复制和复制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在核定商品项目上极易误导公众,淡化异议人的驰名商标,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3-4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若共存极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4.异议人全称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其中“晚安”为异议人的商业字号,异议人对“晚安”拥有绝对的商号权,被异议商标“晚安猪猪”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异议人的商业字号相同,其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商号权,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5.在异议人及其4引证商标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前提下,被异议人仍然申请注册与异议人4引证商标相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晚安猪猪”,其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且有明显的“傍名牌”嫌疑,无视商标秩序,其目的难言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晚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04

最终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48390680号“晚安猪猪”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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