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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商标仿冒与商标侵权的界定与认定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10-12
“商标模仿”是指出于娱乐,讽刺或批评的娱乐目的而对他人商标的模仿和修改。台湾《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模仿的合法性。但是,根据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和艺术自由的价值,一些法院裁决已确认商标仿冒不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即使商标模仿和模仿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两者之间也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以达到“娱乐性,反讽或批评的娱乐目的”的预期效果。因此,不清楚如何在《商标法》规定的“避免混淆”的法律目标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知识产权法院在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8年民商苏字第1号民事判决中,对前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划界和裁定表示意见。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美容和化妆产品制造商(被告A)和另一家参与了多个经典豪华手袋模型的制造商(被告B)合作制造了紧凑型靠垫,紧凑型产品。镜子和帆布袋。上述产品上印有与国际知名奢侈品制造商原告生产的手提袋设计极为相似的手提袋图形。这些产品还使用了与原告非常相似的经典花卉图案和配色。

针对上述情况,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如下裁决:“商标模仿”是出于幽默,反讽或批评的娱乐目的而对驰名商标的模仿;它必须传达双重矛盾的信息,并且必须在“避免混淆”和“言论自由”这两个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判决进一步指出,尽管被指控侵权的图案确实使消费者将其与原始商标相关联,独特性或声誉,那么它不受原始商标的商标权的限制,也应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上的图案确实与原始商标相似程度足以使消费者将有争议的图案与原始商标联系起来。但是,被告产品的确与原告的奢侈,时尚的品牌手袋有所不同,并采用了一致的社会思考,实际上是对言论自由和艺术自由的公共利益的体现。此外,被告产品是美容和彩妆产品,其主要目标消费者是对时尚相关信息高度敏感,对品牌产品高度关注并因此具有确定原件和仿冒品不敏感的敏感性的妇女。来自同一来源。自2012年以来,被告B的公司不断在台湾传播模拟的环保时尚品牌形象,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因此,裁定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不受原始商标权利的限制,应作为商标模仿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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