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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权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10-16
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专有使用权的人。著作权的主体既可能是作者,也可能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其他人。所以,著作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一结论几乎是一切有著作权法的国家都承认的。在我国,著作权人还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两类。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作品第一个享有著作权的人。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即真正运用头脑从事创作的自然人,至于其他人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各国规定不一。英美法系国家及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雇主,出资人可以成为原始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但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只有作者才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而雇主、出资人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较之著作权原始主体而言,著作权继受主体的资格不是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其资格是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其他方式而产生;著作权继受主体不能像原始主体(个别情况除外)那样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仅享有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而不能取得著作人格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人即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这种形式被称做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它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及专有使用权。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被许可人虽然获得了对作品一定的使用权,但其并不因此而成为该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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