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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防止经销商商标侵权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10-13
在泰国,外国实体从事的间接投资最普遍的形式之一是任命分销商。通过本地分销商,投资者可以间接从销售其产品和服务中获得收益,而不必投资于常设机构。

此类产品和服务上贴有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名称和商誉。但是,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避免简单的举动,即注册其商标并草拟一份适当的经销协议,其中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他们几乎不知道,一旦与经销商达成的合作和富有成果的商业交易结束时,他们未能保护自己的商标就会使他们宝贵的知识产权面临侵权风险,而这正是他们以前的经销商所犯的。 。

根据我们在处理涉及商标侵权诉讼的事务中的经验,情况经常是商标所有人向其前分销商提起诉讼,而当前的问题与分销商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和/或商标名称有关。通常,这种未经授权的使用会在分销期结束时出现,商标所有者发现其前分销商已模仿其商标。有时甚至在分销协议到期之前就申请了商标注册。我们还看到了这样的情况:在发行人的任期之后,发行人开始使用所有者的商品名称作为其公司名称和域名的一部分。

但是,这并不一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商标所有者永远失去了对商标和商标名称的权利。事实上,在该商标法案,一个真正所有者的商标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文件的权限对模仿的取消行动商标上的更好的权利的理由。同样,根据《民商法典》,商标所有人可以获得法院命令,禁止前经销商将商标名称用作其公司名称和Internet域名的一部分。但是,考虑到进行诉讼的费用至少是申请简单商标的费用的20倍以上 申请可能会持续近五年,并且可能会严重丧失商机,但绝不是可取的做法。 

为了避免诉讼不可避免的情况,在达成分销协议之前应采取两个简单但有效的步骤。首先,商标所有者必须为其存在于将要指定经销权的地区的已分发产品或服务中的所有商标或服务标志申请注册。这将通过两种方式显着受益于所有者:

分配器将从注册被阻止商标是混淆性相似所有者的注册商标; 和

拥有者将能够以一种简单明了的方式,以一种不那么麻烦的方式,对发行人的侵权行为行使其商标权,而注册商标则是其合法权利的基础。

二,商标所有者必须准备一份草拟的分销协议,其中包括有关产品或服务中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分销商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在有效期内和到期后的限制的综合条款。分销协议。所有者通常允许其分销商使用其商品名称作为分销商公司名称和域名的一部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不得在协议中包括对此类使用的限制或协议期满后停止使用公司名称和域名的特定要求。如果发行人试图继续使用该条款,这些条款将使所有者能够更轻松地执行其权利。未经所有者批准的商标和商品名称。

考虑到前分销商无可侵犯地侵犯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和商标名称的权利的可能性,以及简单的商标注册行为和准备完善的知识产权条款如何可以使商标所有者免于承担经济负担就诉讼而言,很明显,在准备通过经销权扩展业务时,对于商标所有者而言,这些预防措施是绝对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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