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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承担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11-26
    著作权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有损害事实之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F两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和他方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构成违约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例如,因作者未按约定的日期将书稿交付图书出版者,既造成出版者违反和印刷厂的约定而赔偿的损失,也造成图书不能按时发行失去市场导致的损失。这种因果关系就具备了赔偿的条件。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并非由对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所致,则违约人不敢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是指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反合同的义务会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违约人对违反合同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失的后果。在民法中,违约人无论故意或过失,都同样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出版者和作者签订了出版合同,但因征订数少、利润不高而不印刷发行作品,出版者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造成著作权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可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对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113条与《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法律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也规定了一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114条与《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釆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公乎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因此,如果受害方当事人对其损失有条件防止扩大,却听之任之,则属于主观上有过错,所以法律规定他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根据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如果违反著作权合同义务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首先应当由违约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然后再由违约的一方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比如,作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身体伤害,不能按约定向出版者交付书稿,造成出版者的经济损失,则作者应先向出版者赔偿损失,然后再向侵权行为人追偿。按照这一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他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这一规定,也是民事活动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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