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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11-20
著作财产权除许可使用及转让以外,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还规定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如质押)、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以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对象。

一、著作权的质押

    在担保关系中,可以用著作权设立质权。根据国家版权局1996年颁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著作权质押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需采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应由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在我国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生效和质权产生的条件,必须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该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这意味着部分所有人不得将著作权出质。除此之外,该办法还就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内容、登记条件、登记程序、质押合同生效、变更及消灭的条件等作了规定。因此,凡是以著作财产权设立质权的,应当依该办法办理。

二、信托

所谓信托也叫委托,就著作权而言,著作权人作为委托人须将其著作权转移和委托给受托人,并约定支付报酬的标准和办法;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进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用。德国、美国、日本、英国等一些国际著名的音乐家或文学家著作权集体管理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采用信托形式行使著作权的。

三、破产财团

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申请或宣告破产,依法经清算组织清算后,债务人所有的用于偿付一般债权人债务的财产即为破产财团。如果债务人有著作权的,其中的著作财产权须作为破产财团。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处分性,所以不能列为破产财团以资利用。

四、强制执行

    所谓强制执行,指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未能或者拒绝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法院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中有著作财产权,则该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基于对著作人身权的尊重和保护,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不得用作强制执行的对象。基于同样的原因,相应作品的原件物权也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

    五、著作财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的分割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获得的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一方因从事创作所产生的著作财产权也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可否将著作财产权分割、如何分割,婚姻法和著作权法均未作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认为,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于个人的权利,即使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其性质仍属于各自的财产,而不属于共同财产;日本民法典也持同样立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中以自己名义取得的一切财产,均为其特有财产,不能当作共有财产。法国和日本民法的这种规定,显然适用于著作权,我国法律虽无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发生过此类案例。其基本做法是,立足于著作权不可分割的原则,未行使的著作权不作为财产分割的对象。如为艺术品,则作品原件可以估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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