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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商标侵权中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08-08

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数是按照侵权具体行为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和主体的。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他人商标标示的。

4.未经同意更换商品商标并销售的。

但是实际中,《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驶的;行使不同的权力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

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更有利于理解商标侵权中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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