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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徽标的创建者是否自动拥有版权和商标权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11-02
徽标可以包含版权和商标权。如果您委托独立承包商来设计徽标供您使用,则这些权利的所有权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美国的版权法和商标法之间存在差异。

版权拥有权

图形作品(例如徽标)的版权最初拥有权通常归属于创作该作品的个人。例外情况是由雇员在其受雇范围内工作而创作的供出租的作品,但不适用于独立承包商创作的作品。如果某作品属于《版权法》规定的某类作品中的一部分,则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创建某些作品,但是徽标(二维艺术品)不属于任何这些类别。

商标所有权

所有权的商标在商标的权利是在第一方使用或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即使没有书面协议,默示的被许可人的使用也可能被视为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进行控制的许可人/所有者使用。但是,仅创建徽标不会赋予商标所有权。

一个恰当的例子

芝加哥篮球联赛公司(“团队”)是乔伊斯·托马斯(Joyce K. Thomas)和她的丈夫(“协会”)共同拥有的中西部职业篮球协会的一部分。当团队将徽标上载到协会的网站时,该团队根据徽标在商业中的首次公开使用,申请注册WINDY CITY GROOVE徽标用于篮球比赛。

托马斯女士在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TTAB”)面前反对该申请。她声称自己(而不是团队)拥有徽标,因为

她创建了该作品,该作品不是供出租的作品,并且该作品中注册版权的所有权尚未转让给团队(团队承认所有)。

协会的商业惯例是由她设计,由她拥有并由协会许可使用的团队徽标(协会未声称自己拥有徽标)。

但是,托马斯女士的证据并未表明她曾经使用徽标作为商标。没有证据表明团队已代表托马斯女士甚至在她的指示下上传了徽标。没有签署许可协议,没有证据表明使用徽标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证据表明托马斯女士为维护徽标下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质量而做出的努力。因此,TTAB找不到托马斯女士隐含许可的依据。

因此,TTAB驳回了异议,因为托马斯女士没有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该车队不是其曾经使用并试图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

外带

当一方创作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允许另一方将其用作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时,通常将以第一用户的商标权为准,除非该创作者认为该使用是商标的许可人。权利。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完成此操作:

在创作者和用户之间有书面商标许可

创作者对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进行实际控制,无论是否有书面协议,这都是必需的。

但是,商标许可可能会对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专有商标许可可能会阻止创建者将授予版权作品的使用自由许可给另一方,以侵犯其专有权,从而将其用作商标。

另一方面,如果徽标未经许可被用作商标,则创建者可以针对未经授权的商标用户主张其版权,这当然要受任何适用的合同或合理使用辩护。

底线

如果创建者和用户是不同的当事方,应尽早咨询有经验的知识产权顾问以根据版权法和商标法在徽标中设置适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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